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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办学校教师步队建设实施步伐

浙教人〔2018〕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勉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增进民办教育健康生长的若干意见》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民办学校教师步队 ,增进民办教育健康生长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等执规律则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步队建设革新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勉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增进民办教育健康生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 ,结合浙江省民办教育生长实际 ,制定本实施步伐。


第二条  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品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稳定的高素质的现代化教师步队 ,是浙江省民办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连续健康生长的重要包管。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教师步队建设纳入教师步队建设整体计划 ,制定支持和勉励民办学校教师生长的政策步伐。


第三条  本步伐适用于在浙江省内依法举办的民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中任教的教师。


第二章  教师配备


第四条  民办学?刹握胀喙煅L謇曜 ,凭据实际教学需要足额配备教师 ,与教师依法签订劳动条约。


第五条  民办学校要严把教师“入口关” ,新录用教师要规范招聘录用程序 ,严把选人标准和质量 ,把思想政治和个人品德作为录用新教师的首要条件。


第六条  民办学校教师须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 ,并按划定加入资格注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新招聘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民办高校要增强对新入职教师的培训 ,没有教师资格证的要限期取得教师资格证。在本实施步伐出台前已在教学岗位上任教但未持有教师资格证的 ,要限期取得教师资格证 ,不可准时取得的要实时调解事情岗位或终止条约。


第三章  职业品德


第七条  民办学校教师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目标 ,确保坚持正确政治偏向 ,强化教书育人责任 ,践行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


第八条  民办学校教师要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品德规范》《高校教师职业品德规范》 ,增强自身修养 ,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新时代人民教师。民办中小学教师要凭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划定》 ,自觉抵制种种形式的违规补课 ,倒运用事情便当谋求私利。


第四章  教师包管


第九条  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执法职位 ,各地政府、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依法包管民办学校教师的正当权益和各项待遇。


第十条  民办学校要按条约约定准时足额支付教师人为及奖金 ,依法组织教职工加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和大病包管 ,按划定足额缴纳社会包管费和住房公积金。切合划定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 ,可加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包管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


第十一条  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包管机制 ,民办学校教师加入社会包管 ,单位应缴纳部分由民办学校担负。对为教师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包管的民办学校 ,外地政府可给予适当的补贴。但关于违反划定配备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民办学校 ,财务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  勉励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标准 ,为教师在加入基本医疗包管和大病包管基础上 ,建立增补医疗包管。勉励民办学校按划定为加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包管的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教师在差别养老包管制度间转移养老包管关系 ,其缴费年限可按划定连续盘算。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报、评优评先、国际交流、教龄和工龄盘算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第五章  教师生长


第十五条  增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建设 ,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开展种种形式的师德教育 ,增进形成重德养德的良好民风。


第十六条  加大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力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要参照外地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 ,包管学校教师抵达专业生长培训要求。切实落实教师自主培训选择权 ,建立教师培训学分制度 ,分层分类开展专业培训 ,不绝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民办学?刹握胀喙煅8谖簧柚谜策 ,结合实际自主确定本校的岗位结构比例 ,自主设置岗位聘任条件和考核步伐。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教师加入职称评聘时 ,不作农村学;虮∪跹H谓叹。


第六章  教师流动


第十九条  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机制 ,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的用人自主权。破除教师流动中的体制性障碍 ,逐步买通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渠道 ,勉励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间相互有序流动。


第二十条  勉励支持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事情 ,流动教师应与公办学校依法解除或终止事业单位聘用条约 ,所在公办学校应协助做好人事劳动关系接转等手续 ,并按划定报同级教育和人力社保部分备案。除聘用条约另有约定以外 ,不得限制教师流动。原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后 ,可按有关划定选择继续加入事业单位养老包管或加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包管。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中经同级教育部分和人力社保部分备案的原公办学校在编教师 ,今后若需重新流动到公办学校的 ,凭据事情需要、体例和岗位空缺、专业对口、能否适应等原则 ,经同级教育部分和人力社保部分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 ,相关信息应予果真;跨行业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 ,应按新聘用人员果真招聘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增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中小学任职任教治理 ,关于切合区域计划、弥补教育资源缺少、增进区域均衡生长的薄弱民办中小学校 ,外地政府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 ,派遣一定命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 ,派遣数量不得凌驾该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凌驾6年。


第二十三条  本步伐宣布之日前 ,切合区域计划、弥补教育资源缺少、增进区域均衡生长的薄弱民办中小学校 ,已接收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凌驾划定比例或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任职凌驾划定年限;或者非上述薄弱民办中小学校 ,接收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 ,教育部分要制定整改步伐 ,于2022年底之前规范到位。


给民办学校审定事业体例 ,或者使用其他公效劳业单位的体例配备民办学校教师的 ,由机构体例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制定整改步伐 ,于2022年底之前规范到位。


第二十四条  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工龄、教龄 ,可以连续盘算。


第七章  教师效劳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全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署理制度 ,实行专任教师全员人事署理 ,所需相关用度由外地政府或民办学校担负 ,具体由各地凭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单位要增强对人事署理机构的指导 ,凭据“最多跑一次”的事情要求 ,明确人事署理机构为民办学校教师提供效劳的事项目录 ,规范人事署理效劳事情流程 ,并将加入人事署理作为民办学校教师加入职称评聘、评优评先、事业单位包管等事项的前提。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要增强对教师的考核 ,实时将考核结果及教师增减、职称评聘等人事变换信息报人事署理机构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依托民办学校“双随机”抽查监管事情 ,重点对民办学校教师的政治思想、职业品德、任职资格和待遇包管等方面进行监管。


第二十九条  关于违反划定配备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民办中小学校 ,必须担负相应区域的公共效劳责任 ,其招生参照公办中小学校实施治理 ,更不得跨区域招生。


第三十条  关于违反职业品德规范的民办学校教师 ,外地教育主管部分和民办学校要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给予相应处理 ,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事情中实行“一票反对”。


第三十一条  本划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今后国家和省里如有新划定 ,则按新划定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机构体例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务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厅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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