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财务帮助民办教育生长的实施步伐
浙财科教〔2018〕7号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国务院关于勉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增进民办教育健康生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勉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增进民办教育健康生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公共财务帮助民办教育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务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支持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连续生长,特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公共财务帮助民办教育生长的主要内容是:大力提升民办学前教育质量,勉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勉励优质民办中小学特色生长;增强民办高等教育内涵生长。
第三条 公共财务主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逐步建立以“经费标准化”为主要内容,以政府补贴、政府购置效劳等为手段的公共财务帮助体系。
结合外地经济社会生长需要和教育效劳实际,可通过政府购置效劳、税收优惠等方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对办学规范、收费合理、特色突出、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以及举办方投入力度大、债务管控严格的民办学校,可给予奖励性支持。
第四条 学前教育阶段,各地要凭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要求建立生均经费制度,对辖区内切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抵达品级园标准以上,且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贴,补贴水平原则上应与同品级公办园坚持一致。对自建园舍办园、租赁办园等非小区配套性质普惠性民办园,应凭据办园本钱、晋级升等、教师持证率达标等给予一次性奖补。
义务教育阶段,对民办学校实施同等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贴和“两免一补”政策。高中段教育,各地应凭据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情况,结合外地同类公办学校实际逐步建立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制度。
高等教育阶段,公共财务重点支持民办高校内涵生长的重点领域和要害环节,推进特色优势学科和专业建设,增强民办高校教学、科研和效劳地方经济社会生长的能力;在项目申报、评审、绩效考核等方面,与公办高校公正竞争。
第五条 依法落实各级种种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贴息等资助政策。各地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帮助制度。民办学校应按划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六条 为引导和勉励社会各界向民办学校捐赠,拓宽民办学校筹资渠道,各地可研究设立公共财务配比资金,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民政部分挂号设立的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进行配比,具体配比比例、配比资金治理与使用等由各地研究制定。
第七条 各地应凭据国家执规律则和相关政策要求,因地制宜,调解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财务对民办教育的投入,并将支持民办教育生长有关资金纳入预算。
第八条 为支持各地民办教育生长,省财务每年按经第三方审计确认的市、县级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数的15%和上年市、县财务对民办学校补贴数的15%安排预算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法支持市县种种民办教育生长。
第九条 各地公共财务帮助民办教育生长的政策要与规范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落实民办学校法人工业权,健全民办学校内控治理制度,增强资产与财务治理、财务监督,增强质量监控和评价治理等事情有机结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 建立健全公共财务帮助民办教育生长资金治理监督机制。各地应进一步增强收支监管,通过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对公共财务帮助民办教育生长资金的治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公共财务资金治理、使用和绩效情况,应作为下年度安排分派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共财务帮助民办教育生长资金信息报告制度。公共财务帮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各地民办学校年检财务收支审计规模,其中公共财务补贴资金的使用和治理情况应作为专门事项予以单独披露。
第十二条 对种种民办学校保存虚报冒领财务补贴等情况的,应视情相应减少、暂;蚩刍毓镁巡固⒆吩;发明相关行政事情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凭据《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务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划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步伐自2018年4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