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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步伐

浙财资产〔2018〕26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国务院关于勉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增进民办教育健康生长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勉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增进民办教育健康生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等文件精神,健全和完善民办学校终止退出治理机制,包管民办学校终止清算的顺利进行, ;ぱJι⒄ㄈ恕⑸缁崂嫦喙卣叩恼比ㄒ,维护社会办学秩序,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统称为民办学校)财务清算适用本步伐。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经相关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不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  本步伐所称的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是指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的监督指导下,自行组织清算或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第四条  民办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清算:

(一)完成章程划定的宗旨或者凭据章程划定终止办学 ;

(二)理事会或董事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决定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

(三)分立、合并 ;

(四)举办者变换 ;

(五)其他不法定强制终止。


第五条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包管的基础上开展种种清算事情。在审批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建立清算组,对资产、债权、债务全面清理,体例工业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生工业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步伐,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事情,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条  民办学校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依法取消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第七条  民办学校除举办者变换清算外,其他清算原则上应在该学校教学周期结束后开始清算,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清算议案之日,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学校清算之日为清算基准日。


第八条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当自清算基准日起5日内,组建清算组,并在清算组建立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宣布清算通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的,应书面通知审批机关。


第九条  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的,应建立由举办者、理事会或董事会代表、学校行政班子代表、教职工代表、律师、会计师加入的清算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的,清算组成员由审批机关指定。


第十条  民办学校清算时间一般不凌驾180日,如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应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中有伉俪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清算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建立清算组 ;

(二)体例教职工和学生安顿计划 ;

(三)债权人进行债权挂号 ;

(四)清查工业,体例资产欠债表和工业清单 ;

(五)在对民办学校的资产进行估价的基础上,制订清算计划 ;

(六)执行清算计划。


第十三条  清算组职责:

(一)拟订教职工和学生安顿计划,须要时向审批机关提出将学生安顿到其他学校的申请 ;

(二)清理民办学校资产,体例资产欠债表和资产清单,制定清算计划 ;

(三)向教职工、社会、债权人宣布清算通告,书面通知债权人 ;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的业务 ;

(五)提生工业评估作价和盘算依据 ;

(六)清缴所欠税款 ;

(七)处理债权、债务 ;

(八)处理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工业 ;

(九)代表民办学校加入民事诉讼运动 ;

(十)清算结束时提出清算报告。


第十四条  清算组建立后,学校财务部分应按清算组的要求将会计报表、财务账册、工业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等清算相关资料,移交给清算组。


第十五条  清算组自建立之日起15日内,在宣布清算通告的同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清算组建立之日起45日内,在有区域影响力的媒体上宣布两次通告,两次间隔时间不少于20日。

清算通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学校名称全称、清算原因、联系人、联系地点、电话、邮箱、清算起止期间、清算组成员名单等。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或自第一次通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书面申报债权,提交纸质证明质料。截止清算结束日还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第十六条  清算组应在清算基准日起90日内,将申报的债权核实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在与清算通告相同媒介渠道通告。


第十七条  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实的债权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要求清算组进行复核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清算组不得对有争议的工业进行分派。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有权监督学校清算事情,须要时可以调阅特定事项相关文件资料,并提出监督意见。


第十九条  清算期间爆发的工业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送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入或者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二十条  清算期间爆发的治理、变卖和分派学校清算工业所需要的用度,通告、诉讼、仲裁用度、律师费等用度,清算组办公用度以及其他清算事情必须开支的用度,应当在清算损益中优先列支。


第二十一条  清算基准日前建立的有工业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该债权数额凌驾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的部分,视同普通债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相关各方权益,离学校章程划定的终止日前的180日内或者因异常情况泛起清算情形但尚未进入清算程序前,学校不得无偿转让或捐赠学校工业、非正常低价出售学校工业、新增工业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本学校债权等。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确认后,连同清算收支报表、各项账册、剩余资产分派计划一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清算后的工业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凭据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它与学生相关的用度 ;

(二)应发教职工的人为 ;

(三)应缴纳的税款和社会包管用度 ;

(四)其他债务。

上述同一顺序缺乏以清偿,则按同顺序应偿付资金的比例清偿。


第二十五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凭据本步伐第二十四条划定分派后的剩余工业,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凭据民办学校章程划定执行 ;

(二)凭据理事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并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学校继续用于办学 ;

(三)作为社会公共资产,按有关划定治理。


第二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凭据本步伐第二十四条划定程序清偿后剩余的工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学校章程进行分派。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的决定》宣布(2016年11月7日)之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挂号为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其清算后的工业凭据本步伐第二十四条划定程序清偿后有剩余的,学校所在地政府可凭据国家和省有关划定给予出资者一定额度的赔偿或奖励。赔偿和奖励后的剩余资产属于社会公共资产。


第二十八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挂号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其中财务拨款、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属于社会公共资产。


第二十九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挂号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清算后的社会公共资产,接纳以下三种方法处理:

1.出让?梢云揪莶坏陀谧什拦兰坌槌鋈酶醚>匦鹿液藕蟮挠悦癜煅 ;或者直接以评估价为底价,向社会果真出让。

2.出租?梢云揪莶坏陀谧饨鹌拦兰坌樽饬薷醚>匦鹿液诺挠悦癜煅 ;或者直接以租金评估价为底价,向社会果真出租。

3.参股办学?梢云揪莶坏陀谧什拦兰廴牍,加入该学校经重新挂号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


第三十条  清算后的社会公共资产,各地应增强监管,可探索通过学校所在地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托管等方法进行治理,统筹用于民办教育事业。


第三十一条  本步伐由浙江省财务厅、浙江省教育厅卖力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步伐自2018年5月3日起实施。


浙江省财务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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