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民办学校变换挂号类型实施步伐
浙教计〔2018〕28号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勉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增进民办教育健康生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省政府《关于勉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增进民办教育健康生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精神,推动民办教育分类治理,增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和教育部等五部分《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挂号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执规律则政策,凭据“最多跑一次”革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适用于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的决定》宣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
第三条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或者变换挂号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切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挂号有关划定的,依审批权限到民政部分挂号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切合《事业单位挂号治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挂号治理有关划定的,到事业单位挂号治理机关挂号为事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按执规律则划定的统领权限到工商行政治理(市场监管)部分挂号。
第五条 选择挂号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
第六条 继续选择非营利性办学的民办学校应修改的章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党的建设;
(二)学校法人属性:非营利性法人;
(三)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四)学校终止退出办学,清偿债务后的剩余工业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报原审批机关和挂号机关备案。
第七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变换为营利性的,需向原审批机关提供现有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关于变换的决议、变换申请、变换计划、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名单以及同级工商行政治理(市场监管)部分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批准通知书》?骨宀俗,经有关部分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工业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再到同级工商部分重新挂号。变换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得低于现有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挂号后,现有民办学校应实时治理相关资产、土地等过户手续,并向原挂号机关申请注销挂号。注销挂号后,现有民办学校权利义务由重新挂号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和担负。
第八条 在同一校区一贯制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分类挂号时,若非义务教育阶段申请挂号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对学校资产进行支解挂号,并切合相应独立办学条件,不然,应挂号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九条 现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过户给营利性民办学校,涉及原以划拨方法取得土地资产的,应依法治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资产过户手续治理历程中爆发的切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本步伐所称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各级种种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以及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 本步伐由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厅、浙江省机构体例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务厅、浙江省领土资源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工商行政治理局卖力解释。
第十三条 本步伐自6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则: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的决定》宣布后设立的民办学校分类挂号步伐按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民办学校分类挂号实施细则》划定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厅
浙江省机构体例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务厅
浙江省领土资源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治理局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