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步伐
浙教计〔2018〕22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国务院关于勉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增进民办教育健康生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省政府《关于勉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增进民办教育健康生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等执规律则和政策,落实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办学自主权,积极勉励和大力支持民办学校合理定位,特色生长,提高办学水平和竞争力,满足宽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更好地适应全省经济和社会生长需要,现就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制定本实施步伐。
第二条 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我省民办教育提高教育质量、连续健康生长的重要包管,各级政府要将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作为增进民办教育健康生长的要害内容。
第二章 落拭魅招生自主权
第三条 革新民办学校招生治理方法。民办学校在审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规模计划并报教育主管部分备案。民办中小学应主要在办学所在地招生,跨区域招生计划应纳入学校总体招生计划。违反相关划定配备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民办中小学校,必须担负相应区域的公共效劳责任,其招生参照公办中小学校实施治理,更不得跨区域招生。
第四条 支持民办学校加入招生制度革新。有意愿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可纳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革新规模。勉励民办高等职业院校试行高职提前招生、“三位一体”等自主招生革新试点。
第五条 探索科学的民办中小学招生方法。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必须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文化科目选拔考试或变相选拔考试遴选招录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接纳网上报名,不得对报名设置前提条件。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时,若报名人数凌驾计划数,可以接纳电脑派位摇号确定招收工具或接纳电脑派位摇号、面谈、学习能力测评确定招收工具。学习能力测评主要考核学生学习能力,不得考核文化科目知识。普通高中学校应以初中结业生学业考试结果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招收新生。勉励各地教育行政部分将优质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派到区域内初中学校。
第六条 切实维护招生秩序。中等及以下条理民办学校凭据国家和省有关划定,与外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学校应自觉维护地区招生秩序,严禁提前招生、掐尖式招生、违反划定变相考试选拔等行为,配合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民办学校的招生步伐、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分备案。宣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对民办中小学切合划定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分应实时做勤学生电子学籍迁移审批事情。
第三章 实行越发开放的分类订价机制
第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订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理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由各级政府凭据市场化偏向确定。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市场调理价。各级政府要依法增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第九条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学校收费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向受教育者出具财税部分划定的正当票据。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费,民办幼儿园按月或学期收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习期限或周期收费。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民办学校应按有关划定退费。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它用度,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用度或者强行捐资助学。
第十条 民办学校收取的用度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运动、改善办学条件和包管教职工待遇。
第四章 落实专业和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十一条 支持民办学校凭据国家执规律则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运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效劳,自主制定学校计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治理机构。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划定专业教学要求前提下,凭据教育教学纪律和人才生长纪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运动。允许民办学校选用经相关部分审查通过的境外教材。
第十三条 革新学校专业设置。勉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凭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生长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解学科专业。支持民办高校对接我省工业行业需求,经专家充分论证后,凭据划定设置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生长急需的新专业。
第十四条 增强对专业设置的事中事后监管。教育行政部离开展专业设置抽查,增强专业建设信息效劳,宣布紧缺专业和就业率较低专业名单,逐步建立民办高校招生、结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对建设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专业,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第十五条 勉励民办高校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支持民办高校担负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引导民办高?褂τ眯脱芯,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寡芯可逃突⊙芯。
第十六条 对切合学士学位授权条件的民办高校依法给予审批。
第五章 落实校长治校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增强党的建设,建立健全党组织加入决策和监督机制,学校党组织要催促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治教,规范治理。民办学校应依法制定章程,设立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学校章程划定的权限和程序配合加入学校的办学和治理。
第十八条 公办学校加入举办的民办学校要真正做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疏散的独立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宣布学业证书。
第十九条 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卖力制,落实校长治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凭据学校章程划定的权限和程序加入学校的办学和治理。民办学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卖力制,依法包管校长独立行使教育教学治理和行政治理职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步伐由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卖力解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