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五部分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挂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包管厅(局)、民政厅(局)、编办、工商行政治理局: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的决定》,划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治理,并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予以宣布。《国务院关于勉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增进民办教育健康生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安排了民办教育革新生长的各项政策步伐。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安排,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治理革新,特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挂号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民办学校分类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革新偏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增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革新的重要内容。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民办教育增进法》和《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治理与分类挂号事情,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安排的切实落地和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
民政部 中央编办
工商总局
2016年12月30日
民办学校分类挂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勉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增进民办教育健康生长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治理,增进民办教育健康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的决定》等执规律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执规律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偏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增强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生长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设立审批
第三条 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等执规律则和国家有关划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挂号治理机关治理挂号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和其他有关执规律则划定的条件,切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生长的需要。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制定。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等执规律则和学校设置标准划定的质料、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质料。
第六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分类挂号
第七条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切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挂号治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挂号治理有关划定的到民政部分挂号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切合《事业单位挂号治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挂号治理有关划定的到事业单位挂号治理机关挂号为事业单位。
第八条 实施本科以上条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分治理挂号。实施专科以下条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分治理挂号。
第九条 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执规律则划定的统领权限到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治理挂号。
第十条 挂号治理机关对切合挂号条件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挂号,并核发挂号证或者营业执照;对不切合挂号条件的,不予挂号,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划定,体现学校的办学条理和类别。
第四章 事项变换和注销挂号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挂号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换的,依照执规律则和有关划定到原发证机关治理变换手续。其中,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批准的其他事项变换,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实时治理取消建制、注销挂号手续,将办学许可证、挂号证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发证机关。
第五章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挂号
第十四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挂号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挂号手续。
第十五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挂号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工业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治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挂号,继续办学。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变换挂号类型的步伐由省级人民政府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现有民办学校为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的决定》宣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本细则所称的审批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本细则所称的挂号治理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民政、体例、工商行政治理部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卖力解释。